邓永欢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缓刑辩护)
来源:邓永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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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黄某某因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后经律师辩护,判处缓刑!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邓永欢,系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永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妯娌关系。2015年10月29日13时许,二人在黄某某家位于六枝特区龙场乡云盘村十四组的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陈某某先用黄某某家院坝里的一把洋铲将黄某某的嘴部打伤,后黄某某抓起家门口的另一把洋铲将陈某某头部打伤。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之伤属人体轻微伤,陈某某之伤属人体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当晚,六枝特区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接李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因黄某某及陈某某均受伤,民警让其家属先送二人至医院治疗,待伤情好转后再开展谈话。2015年11月3日,黄某某到龙场派出所如实交代与陈某某打架的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638.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此款已履行完毕,黄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洋铲一把,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六枝特区龙场乡云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黔六)鉴(活体)字[2015]155号、1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之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凶器洋铲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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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永欢
  • 执业律所:
    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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